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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 有关规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 号)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审组织工作责任分工
(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 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 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组织评审;土壤 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详细调查报告”)由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二)对于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项目,区城市 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加初步调查报告 和详细调查报告评审。
(三)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边界文件、土地流转记录、现有土地使用单位、 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称“权属信息”)。
二、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实行“形式审查-技术初审-专家评审” 三级评审制度。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一)形式审查
1.审核方式
土地整备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城市更新责任主体、土 地用途变更申报主体、其他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企业责任 主体、土壤污染责任人等(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 或报告编制单位将初步调查报告上传至广东省建设用地污 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如深 圳市后期开发新系统,则使用新系统,下同)后,各区生 态环境管理局可自行或委托形式审查机构对照《深圳市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要求及形式审查要点(详见附件 2),于5 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下达形式审查意见。
2.权属信息审核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通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 局或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原则上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信息审核,并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下达审核意见。 若地块权属信息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权属信息审核工作 时限可适当延长。
3.审查结果
初步调查报告相关内容不满足任意一项形式审查要点 要求,将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针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报 告,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或权属信息审核部门应一次性告 知不通过的原因,并由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信 息系统中予以退回。
(二)技术初审
1.审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报告技术初审机构,按照《工作指 引》要求及技术初审要点(详见附件 2),于 5 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初步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初审,并在污染 地块信息系统中下达技术初审意见。技术初审机构如需对 数据存疑的地块开展现场抽样复检或重新采样测试等工作 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2.审查内容
技术初审要点包括“一票否决”审核要点和一般审核 要点。若报告存在任意一项“一票否决”情形,则视为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不满足上会要求,各区生态环境管理 局应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予以退回;若报告不存在“一 票否决”情形,但不满足一般审核要点要求,各区生态环 境管理局应通知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在上会前根 据技术初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3.意见申述
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若对技术初审意见存在 质疑的,可于 3 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初审机构提交相关解释说明材料。
(三)专家评审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 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会前审查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于专家评审会前 2 个工作日将需要评审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 家组成员应提前审阅报告及相关资料,独立出具个人审查 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终身负责。专家个人审查 意见表参考附件 3,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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