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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一般原则、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
涉及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26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个人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GB/T 1174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 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
GB/T 1458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127 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
HJ 1129 就地高纯锗谱仪测量土壤中γ核素技术规范
GBZ/T 216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事故 radiation accident
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 核技术利用;
(2) 放射性物品运输;
(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3.2 (辐射)源(radiation) source
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例如,γ辐照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X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
3.3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4 放射性污染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在本标准中提及的污染均指放射性污染。
3.5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radiation accid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在辐射事故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物质的核素、位置、状态以及场所或环境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在本标准中简称应急监测。
3.6 应急人员 emergency worker
直接或间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指挥、组织、采样、监测、处置、保障、待命等人员。
3.7 对照点 comparison point
指具体评价某一辐射事故区域环境放射性污染程度时,位于该辐射事故区域外,能够提供这一区域环境辐射本底值的点。
3.8 警戒区 precautionary area
在事故应急情况下,为了控制辐射剂量或防止污染扩散,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以控制人员和物件进出的区域。警戒区一般分为内警戒区和外警戒区。
4 目的
实施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为事故的判断和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事故定性定级、环境影响及剂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
5 —般原则及总体要求
5.1 —般原则
5.1.1 快速响应。应急监测应快速响应,尽快获得监测结果。
5.1.2 重点优先。应优先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可能受影响的人员活动区域开展监测,尽快确定警戒区。
5.1.3 风险导向。应根据事故源项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确定应急监测范围、监测项目、投入力量等内容。
5.1.4 数据可靠。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总体要求
5.2.1 通过对事故相关人员(如管理、技术和使用人员及出现放射病的病人等)的询问、有关资料的调查等多种途径收集事故信息,尽可能掌握源的类型、状态、核素种类、射线类别、活度大小、屏蔽情况、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等信息,以及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状况。
5.2.2 根据源项和现场环境状况进行应急监测方案设计。应急监测方案应以快速确定源的特性、位置及现场环境辐射水平为目的,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监测任务或目标、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仪器与方法、采样布点、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等。
5.2.3 应急监测以X/y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中子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α/β表面污染水平和就地Y核素能谱分析等现场监测为主,必要时开展采样分析。
5.2.4 应保证监测仪器的量程满足应急监测要求,通常X/γ辐射水平监测仪的高量程应不低于100mSv/h。
5.2.5 应使用长杆并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监测仪器,以保证监测人员与潜在源保持尽量大的安全距离,并及时获得声光报警信息。
5.2.6 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监测仪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有一定数量的冗余或备份。
5.2.7 应急人员在应急监测全过程都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6 现场监测
6.1 源的搜寻
6.1.1 通过对事故信息的分析和判断,估计源的潜在位置和影响范围,确定搜寻方案。
6.1.2 一般以源的潜在位置为中心,从多方位、由外及内逐步靠近的测量方法进行搜寻。
6.1.3 搜寻的移动速度应满足仪器的响应时间要求,路线间隔距离应满足覆盖监测的区域,仪器探头应避免与待测物体表面接触。
6.1.4 在大范围内搜寻γ/中子源时,可采用车载巡测、航空测量、远程遥控测量以及综合运用多种测量方法。
6.1.5 搜寻中应密切关注辐射监测仪读数和声光报警信息,一旦监测到辐射水平异常升高的区域,应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进行测量确认。
6.1.6 根据事故信息、现场环境状况和搜寻测量结果确定警戒区(见附录A)。
6.1.7 在内警戒区,通过X/γ辐射水平、中子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测量,进一步确定源的位置。也可辅助以金属探测、摄影摄像辨识等方法确定源的位置。
6.1.8 内警戒区内剂量率水平超过100mSv/h的危险区域,应采用远程遥控测量方法确定源的位置。
6.1.9 对于γ源,可根据γ辐射水平监测结果估算源的距离(见附录B)。
6.1.10 源的位置确定后,应监测确认源是否破损、裸露、泄漏以及源容器的准直口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6.2 源特征识别
6.2.1 通过测量获得源的核素种类、射线类别和活度大小等信息,判断和确认源的特征信息。
6.2.2 对于γ源,一般使用便携式高纯锗γ谱仪进行源的核素识别和半定量或定量分析,也可根据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结果估算源的活度(见附录C)。
6.2.3 采用便携式高纯锗γ谱仪无法识别源的核素特征时,应使用α/β表面污染仪进行α/β源的识别和确认,用中子辐射监测仪进行中子源的识别和确认。
6.3 环境污染监测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HJ 1155-2020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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