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一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规范第三方从业行为,提高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质量,维护地块土壤调查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东莞市土壤环境管理评价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从业单位。
第三条 第三方从业单位白名单评定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方从业单位白名单评定。
第二章 白名单评定
第五条 第三方从业单位名单评分方法采用计分制与动态更新排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方从业单位白名单评定内容包括:单位实力、业绩效果、社会评价3个方面,分别按权重赋予40分、40分和20分;参评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相关资料至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生态科,年度更新;从业单位日常监管分值根据相应内容累加或扣减(附表5)。
第六条 单位实力评定包括:技术水平、硬件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响应,权重值分别为17分、10分、7分、6分。
(一)技术水平(17分)
参与评定的从业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根据附表1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包括:
(1)环境类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以本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职称证书及业绩为证明材料;
(2)市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3)省级及以上的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相关奖项的证书;
(4)在本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的证书;
(5)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6)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起草,或规范制定,或质量监督管理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硬件水平(10分)
(1)市级及以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平台、中心、实验室的相关证明材料,视情现场核定;
(2)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证书,具备土壤45项指标检测能力得4分,每缺少1项指标减少0.1分,不具备不得分;
(3)CNAS认可实验室证书。
(三)管理水平(7分)
(1)ISO 14001认证证书。
(2)ISO9001认证证书。
(3)OHSAS 18001认证证书。
(4)质量控制体系。评定内容包括(不限于):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划分,质量管理流程,培训制度、持证上岗人员、仪器校核、数据溯源、记录存档、样品保存等。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文件,综合评分,视情现场核定。
(四)服务与响应(6分)
(1)驻莞机构。提供驻莞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视情现场核定。
(2)驻莞服务人员数量。提供驻莞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3)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售后服务的完整流程文件和售后联系方式。
(4)应急响应预案。提供应急响应预案及服务流程文件。
第七条 业绩效果评分包括:业绩数量、业绩质量,分值分别为10分、30分。
(一)历史业绩(10分)
从业单位近2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备案通过的项目数量,提供合同及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
(二)业绩质量(30分)
(1)报告评审平均得分。从业单位上一年度所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次上会的得分均值。上一年度未在本地开展业务的从业单位按上一年度所有从业单位平均分值计算得分。
(2)上一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一次专家评审通过率。上一年度未在本地开展业务的从业单位按上一年度所有从业单位平均一次通过率计算得分。
第八条 综合评价评分包括:信息采集情况、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群众满意度、业主满意度,分值分别为10分、4分、2分、2分、2分。
(一)信息采集情况(10分)
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从业单位信息采集并网上公示。
(二)专家评价(4分)
随机抽查从业单位3份报告送专家匿名打分(附表2).
(三)同行评价(2分)
送同行单位匿名进行打分(附表3)。
(四)群众满意度(2分)
未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五)业主满意度(2分)
管理部门随机抽取至少一家第三方从业单位服务的业主单位进行评价(附表4)。
第九条 从业单位评定等级分为五级。根据评分结果,80分及以上为A级,属优秀,纳入我市第三方从业单位白名单;70(含)~80分为B级,属良;60(含)~70分为C级,属一般;50(含)~60分为D级,属较差;50分以下为E级,属极差。
第十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等级A级评定资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存在一次通过率低于10?span>的。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市从业单位进行白名单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已在白名单的从业单位本年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一)、(二)情形的,自动移除白名单。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依据核定的评分结果评定等级,并将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第三方从业单位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诉。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第三章 白名单等级管理
第十三条 白名单评定结果定期在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白名单等级在季度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生变化的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D级、E级从业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机构负责人;
(二)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开展项目现场督察或事后复核;
(三)每次季度抽查至少5份调查报告;
(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现场调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本办法自2021年一季度施行。
附表2 专家评价打分表
附表3 同行评价打分表
附表4 业主单位满意度评分表
附表5 日常监管评分标准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如需链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原文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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