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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厂废气排放监测
1 石油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1.1 监测点位
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共用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GB 31571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1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 B 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GB 31572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1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录 D 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 D 中选取其他废气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表1 石油厂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二氧化硫、颗粒物 |
季度(月 a) |
|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
季度(月 a) |
含卤代烃有机废气排气筒c |
非甲烷总烃b |
月 |
氯化氢、氟化氢、溴化氢d、氯气 |
季度 |
|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
其他有机废气排气筒c |
非甲烷总烃b |
月 |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
月 |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
合成树脂生产设施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月 |
其他废气污染物e |
半年 |
|
合成树脂废水、废气焚烧设施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
月 |
其他废气污染物e |
半年 |
|
二噁英类f |
年 |
|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 g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
月 |
|
二噁英类 |
年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 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3:对于多个乙烯裂解炉(工艺加热炉),仅需选择炉膛温度最高的裂解炉排气筒进行自动监测。 注:a 若燃料为净化后干气、瓦斯气、天然气或甲烷氢,则按季度监测,若采用其他燃料,则在使用期间按月监测,特殊时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
b 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 c 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须按月进行监测。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指附录 D 中列举的其他废气污染物。 f适用于废水、废气中含有卤素的情况。 g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监测的其他要求按GB 18484 执行。 |
2 石油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石油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 执行。
表2 石油厂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企业边界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 a、苯、甲苯、 二甲苯 b、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季度 |
苯并(a)芘 b |
年 |
|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
挥发性有机物
|
季度
|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
挥发性有机物 |
半年 |
注 1: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检测,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延长一倍,但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监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 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 GB 14554 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 注 3: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及其他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执行。 注:a 适用于生产装置的原料、排气中含卤代烃的情况。 b 对于仅含有合成树脂生产装置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二甲苯、苯并(a)芘。 |
石油厂废气排放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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