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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学工厂废水排放监测
1 石油化学工厂监测点位
石油化学工厂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 石油化学工厂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GB 31571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1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 A 中筛选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GB 31572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1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录 C 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 C 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表 1 石油化学工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企业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石油化学工业 |
废水总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
自动监测 |
周 |
pH 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
|
周 |
月 |
||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氟化物、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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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季度 |
||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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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a |
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
月 |
||
苯并(a)芘、烷基汞 |
半年 b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
日c |
||
合成树脂工业
|
废水总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
自动监测 |
周 |
pH 值、悬浮物、总氮、总磷 |
周 |
月 |
||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
月 |
季度 |
||
其他废水污染物 d |
半年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
月 |
||
烷基汞 |
半年 b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
日c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 注: a 凡涉及附录 E 中规定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须在涉及该生产工艺及产品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产生的污染物指标;附录 E 中不涉及的,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确定是否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该项指标的监测。 b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执行。 c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d 指附录C 中列举的其他废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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